后冬奥以来,作为北京冬奥会雪上项目主赛场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依托丰富的冰雪资源,冰雪运动及配套服务发展全面提速。据统计,2023年至2024年雪季崇礼区已接待游客442.32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52.56亿元。随着冰雪运动爱好者人数不断增加,纠纷类型复杂多样,数量呈上升趋势。崇礼区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能动履职,逐案分析研判,着力在双赢多赢共赢上做实工作。近日,崇礼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涉冰雪运动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保护雪场和游客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旅游环境提供了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1月3日,原告庞某在崇礼某雪场雪道右侧正常向下滑行,被告边某在原告左侧快速下滑,接连超越多人后,变向滑行时与原告庞某相撞,致使庞某骨折住院。原告庞某将边某和滑雪场一同诉至法院,认为边某明知自己在人流密集的雪道滑雪,却未放慢滑行速度,在超越他人后突然变向滑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而滑雪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在自己受伤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医疗急救机制存在疏漏,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庞某与被告边某在同一雪道滑行,途中边某从庞某左后侧方向超越后,变向滑行时与庞某相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滑雪场内多处位置设立了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乘坐索道安全须知等标识,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了伤员救助,已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滑雪场为庞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庞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据此,综合事件发生起因、经过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边某承担原告庞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11465.39元外,被告边某赔偿庞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34899.58元。
滑雪过程中出现的碰撞纠纷,大多是因为滑雪者单方或者双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雪道滑行时没有遵循“雪道超越”等行为规范,从而导致碰撞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滑雪者要有自我控制的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前方滑雪者对雪道拥有优先使用权,后方滑雪者应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事故。违规变道或追尾致使事故发生的,应负全责。雪场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乘坐索道安全须知和救援电话等标识。雪场应急医疗队伍要经过严格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为伤员提供救助,尽到积极救助义务。
2023年11月,原告李某通过微信渠道花费3650元购买某雪场2023-2024滑雪季门票卡一张,并在售票处激活。之后原告正常使用该卡进入雪场游玩。2023年12月上旬,李某多次推荐、邀请朋友来雪场游玩。一天,原告对朋友进行滑雪指导时,被雪场工作人员告知,指导他人学习滑雪行为违反了雪场内部规定,李某的季卡将被停用。之后,原告再次到雪场时发现自己的季卡已经被封,于是连续两天他们通过购买单日门票方式进入雪场。李某被封卡后,曾通过市长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相关部门投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雪场退还自己购买季卡及两次单日门票的花费并进行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通过某微信用户购买被告某雪场所属公司对购房业主免费赠送的门票季卡,并非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退费与雪场无关。本案为合同纠纷,对于原告要求公开道歉请求,不属于合同纠纷承担责任法定方式。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滑雪运动逐渐转变为大众消费,滑雪人数不断增长,但是在购买滑雪门票及季卡时一定要通过正规APP或官方渠道购买。案例中,原告通过微信用户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被告某雪场所属公司对购房业主免费赠送的门票季卡,在卡被封后要求雪场退还购买季卡时的花费,因某雪场并非售卡合同相对方,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退还两次购买雪场单日门票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消费款项系原告到被告雪场消费支出的合理对价,且已实际消费使用,法院也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滑雪的热情,谎称有内部渠道,以可以低价办理“年卡”等方式对滑雪爱好者实施诈骗,广大滑雪爱好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2022年1月,余女士在某雪场滑雪中途稍歇时,被男孩严某从后方快速撞到,造成余女士受伤,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急诊治疗,后转院到北京一家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12天,又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进行骨性愈合左胫骨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住院9天。余女士先后花费医疗费78000余元,被告严某为原告垫付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43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余女士与被告严某均存在过错。被告严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严某承担70%民事责任,原告余女士承担30%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严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作为一项高风险运动,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通过视频资料分析,被告严某处于雪道后方,且滑行速度较快,在滑行过程中为躲避雪道边停留的案外人员,未及时控制速度躲避原告,导致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余女士虽处于雪道前方,享有雪道优先权,但其在滑行停止过程中有横切雪道动作,停止时也未观察后方情况,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且选择停止的位置也并非属于绝对安全区域。结合上述因素及国际雪联安全准则中的自控原则、选择安全路线原则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21日,原告李某菲到某雪场滑雪过程中,原本在陈某钊左后方较远的安全距离之外滑行,陈某钊右手持杆边滑边拍时,突遇右侧滑雪者高速超越,陈某钊出于避让作出规避滑行动作,造成与正常滑行的李某菲相撞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钊在滑行过程中,在向左规避其他滑雪者时,未能积极谨慎观察到其左后方李某菲的靠近,且陈某钊始终右手持杆滑行,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注意力,造成双方碰撞,陈某钊对该事故及造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李某菲本应在与其他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基础上滑行,但未能与陈某钊保持安全距离,李某菲对该事故及造成的损害负有次要责任。结合滑雪运动行为准则和对现场视频的分析,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钊对此事故及造成李某菲的损害负有70%的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菲270325.6元,李某菲对此事故及造成自身的损害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自担115853.84元。
滑雪运动需要运动者掌握一定滑雪知识、技能、规则,结合自身体能等因素,在适合自己的雪道上谨慎运动,以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本案中,从陈某钊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李某菲原本是在陈某钊左后方一定距离之外滑行,陈某钊在滑行过程中,突遇其右侧有其他滑雪者高速超越,出于避让作出向左侧改变方向规避超越者的滑行动作,此时李某菲背对陈某钊改变方向向右滑行欲超越陈某钊。陈某钊此时面向李某菲滑行,在向左规避其他滑雪者时未能谨慎观察到其左后方李某菲的靠近,也未能对李某菲作出及时、有效的减速、避让动作,且陈某钊始终右手持杆滑行,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注意力,所以陈某钊对该事故及造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
原告王某系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被告张家口市某运动旅游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崇礼辖区内经营高山滑雪项目。某学院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开展滑雪实践教学协议书》,约定:某旅游公司为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免费提供食宿及社会实践岗位,社会实践期间某旅游公司为某学院提供25天滑雪教学(包括雪服、雪具、雪票),某学院负责完成滑雪教学。社会实践完成后某旅游公司提供15天集中教学实践(包括雪服、雪具、雪票、保险),某学院提供教练。其余时间学生被安排在社会实践岗位上工作。
王某在开展社会实践期间,被安排在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为享受某旅游公司内部员工免费滑雪福利,某日,王某从滑雪大厅免费领取雪具进入雪场进行滑雪娱乐。王某从初级道向下滑行时,滑至初级道与高级道岔路口后进入高级道,因不能掌握滑行技巧而冲出护栏网受伤,其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住院病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王某在滑雪过程中从滑雪场初级道进入高级道,在高级道摔倒后冲出护栏网受伤。某旅游公司在初、高级道交汇处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而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设置的安全护网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学院作为王某的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安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滑雪初学者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旅游公司承担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1566865.12元,某学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783432.56元,王某自行负担10%的责任,为261144.19元。
本案是一起学生在参与冰雪运动校外实践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对于雪场、学校、学生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分具有代表性。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所的经营者,应就滑雪存在的危险性向滑雪者做到充分的提示、告知,并应及时排除可能导致游客在滑雪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隐患,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应当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是应尽的管理职责,也应对行为人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滑雪本身是高危险性运动,滑雪者本人有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初学者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上责任划分。
2021年3月18日,原告张某通过购买门票方式前往某雪场内进行滑雪运动。在进入野雪道F区树林滑雪过程中,因雪道上有在外的土石,原告为紧急躲避雪道上在外的土石,撞在雪道旁的树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共589926.53元。因与某雪场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于2022年1月7日将该雪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雪场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自称有着五年滑雪经验的成年人,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明知滑野雪的危险性,却未自行规避风险而在滑雪中受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雪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负担60%责任。
本案中,张某滑雪受伤地点为野雪区域,属于监控盲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多次前往实地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地形,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及救护人员陈述,深度还原事发经过。区别于普通滑雪纠纷,由于野雪区域的雪地相比正规雪道存在部分障碍物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属于正常情形,自愿进入野雪区域滑雪不能要求与正规雪道同一安全标准。基于风险社会成本分摊理论以及公平原则,此时滑雪者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以及分摊更多由此产生的风险。对于经营管理者而言,野雪区域仍属其经营管理范围,依然需要尽到必要且合乎情理的安全保障责任。若出现纠纷,则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滑野雪”者自身过错程度判定主次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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