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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雷火电竞 雷火电竞网站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的公告

时期:2023-08-23 21:21:29 点击数:

  雷火电竞 雷火电竞网站预案的披露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鹭钨业”)于2023年8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近日,公司完成了控股子公司广东翔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3、住所: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JN07-03地块的地上厂房B座3楼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模具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鹭钨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6月17日,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启丰先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伟东先生、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盛意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至2020年,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翔鹭钨业资金合计2.32亿元,截止2021年4月28日已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2020年度,翔鹭钨业向关联方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仲钨酸铵(APT)50吨,金额606.6万元(不含税)。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事后确认和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董事会秘书李盛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启丰、陈伟东和李晓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盛意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翔鹭钨业、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控股股东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并按照年平均占用余额乘以年化利率5%,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2)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加强规范意识,践行内部控制体系相关要求,敬畏市场、敬畏法规,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3)完善公司内控流程,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规范流程管理,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避免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确保符合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及管理规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4)补充披露相关事宜,公司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在2021年4月28日的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并对关联交易事项补确认审议,在2021年4月28日的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告》。

  (5)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等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进一步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等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对细则的理解,更好的做好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1)公司责令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2)公司对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进行通报批评。陈启丰、陈伟东扣罚三个月工资,并取消2021年度年终奖金;李晓生、李盛意取消2021年度年终奖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2021年11月18日,公司、公司股东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启丰先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伟东先生、公司前任财务总监李晓生先生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主要内容如下:

  翔鹭钨业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翔鹭钨业子公司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大余县光耀矿产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方式,将翔鹭钨业资金转至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陈启丰控制的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龙贸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启龙贸易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3,232.71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20,200.00万元,占翔鹭钨业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93%。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翔鹭钨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启龙贸易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翔鹭钨业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二、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及关联方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述深交所出具《通报批评》原因与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中“(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所列事项原因一致,公司做出的整改措施及内部问责情况参见上文“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之“2021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之“3、整改情况”及“4、内部问责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现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公告如下: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3年11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为估计,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4,088.71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6,240,559股为基础,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假设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以82,872,167股进行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7、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6.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36.53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2年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和下降20%等三种情形(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8、在预测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短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3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参见本预案第二章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年产300亿米光伏用超细钨合金丝生产项目”、“退城入园技改项目(二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公司战略布局,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较高。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相关人员都具有粉末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自动化控制、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背景,研发人员主要来源于国内各大高等专业院校,人员流动性较小,研发队伍较为稳定,为公司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改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未来,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继续通过内部选拔培养、外部招聘引进等方式,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发行人在钨矿分解、APT制备、钨丝制备等各个环节均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形成了白钨矿磷酸盐分解技术、碱性萃取、离子交换法生产APT技术、原料犁刀混合技术和冷等静压成型技术制备钨丝等相关核心技术集群,从而使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领先优势。公司丰富的技术储备和研发成果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技术动力,同时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公司非常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了较完备的客户服务档案,能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对应的销售方案,为客户编制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同时,销售部门及技术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收集客户的产品使用信息,并对客户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多年来,公司累积了丰富的行业客户资源,行业地位领先,公司一直致力与行业细分市场龙头企业合作,在国际市场享有声誉。后续,公司将借助前期积累形成的客户资源,积极拓展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原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产品盈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提高,保障公司业绩。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作,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增厚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鉴证,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公司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9月9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注册制改革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发行股票预案等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等。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实际建设情况的需要不再将原募投项目中的“高性能切削刀具表面涂层技术研发项目”作为募投项目;对原募投项目中的“退城入园技改项目”的投资规划进行了调整;由于原募投项目“光伏用超细钨丝研发项目”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入“年产300亿米光伏用超细钨合金丝生产项目”。

  鉴于相关修订与更新的事项较多,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重新拟定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了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审慎提出的,有利于尽快推进再融资项目进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3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在考虑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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